本局退休人員退休所得重行審定函救濟事項小叮嚀:
一、提起救濟種類是復審→行政訴訟→(釋憲)
退休公務人員提起行政救濟是依復審程序辦理,不是訴願;之後若再有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務必在法定救濟時間內提起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應在簽收行政處分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即在簽收雙掛號的隔天開始起算30日,30日期間包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例如:在107年6月13日簽收雙掛號退休所得重行審定函(不論是大樓管理員或親友代簽),救濟期間為107年6月14日起算30日,107年7月13日就是救濟終日。
三、復審救濟程序
1.公務人員:應繕具復審書1式2份及銓敘部重新審定函影本(即附件一: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以雙掛號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2.比照警佐人員:應繕具復審書1式2份及新北市政府重新審定函影本(即附件一: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以雙掛號經由新北市政府重新審查後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3.檢附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提供之復審書範例供參。
附件:
復審書格式(word版)
復審書格式(odf版)
修訂復審書參考範本
公教退撫改革訴訟與釋憲免費協助方案定型稿暨參考文
一、提起救濟種類是復審→行政訴訟→(釋憲)
退休公務人員提起行政救濟是依復審程序辦理,不是訴願;之後若再有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務必在法定救濟時間內提起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應在簽收行政處分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即在簽收雙掛號的隔天開始起算30日,30日期間包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例如:在107年6月13日簽收雙掛號退休所得重行審定函(不論是大樓管理員或親友代簽),救濟期間為107年6月14日起算30日,107年7月13日就是救濟終日。
三、復審救濟程序
1.公務人員:應繕具復審書1式2份及銓敘部重新審定函影本(即附件一: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以雙掛號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2.比照警佐人員:應繕具復審書1式2份及新北市政府重新審定函影本(即附件一: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以雙掛號經由新北市政府重新審查後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3.檢附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提供之復審書範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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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