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相關說明
- 發佈日期:2018-12-2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類 別:陽光法案專區
- 詳細內容:
- (一)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同條文第2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2條第1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有關本法第14條第2項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如附件1)。
(三)有關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如附件2)。
(四)法務部修正「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度基準」,名稱修正為「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13日以法廉字第1070501292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如附件3)。
(五)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1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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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