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特派研究員103期
- 發佈日期:2022-01-1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類 別:北海E月報北海特派研究員
- 詳細內容:
- 以爆竹煙火作為恐嚇工具之處置專案報告
一、前言: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另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可使用者。因此持有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是合法的,讓一般爆竹煙火成了幫派份子討債或示威最愛用的工具。
然相關法規內容,其規範民眾持有之爆竹煙火合法性,至於使用部份,則須仰賴地方自治法規,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依據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第5條規定:「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不得於每日下午十時至次日上午六時施放。」;第6條規定:「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基此,本局針對此類情事即有相對應之執法依據。
根據統計,近3年本局舉發以爆竹煙火作為恐嚇工具件數,藉由局處橫向聯繫,近年以爆竹煙火作為恐嚇違規施放案件逐漸增加(如下表1),如何因應並與本府警察局等相關機關協調合作,針對違法份子,依相關法令嚴加懲罰,以嚇阻利用爆竹煙火復仇滋事引起公共安全危害,乃目前重要之課題。
108年 總件數 11件
109年 總件數 22件
110年 總件數 25件
表1 108年至110年取締以爆竹煙火作為恐嚇工具之案件
二、恐嚇工具之轉變:
(一)使用爆竹煙火,行為人不易構成刑法
以往討債集團大都使用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等,將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規定,現今使用合法之爆竹煙火,可能觸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或72條(行政罰)。以新店煙火哥為例,其施放煙火未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故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施放煙火行為,違反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罰鍰。
至觸犯公共危險罪(刑法),依刑法第186條或186-1條規定,須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或致生公共危險者;依刑法第173至175條,需燒毀建物或所有物,才有觸犯刑法之可能。
綜上,新店煙火哥以持有合格之爆竹煙火不致構成刑法,也不會受強制拘留。
(二)市面上易購買,又無法限制商家販賣
販賣爆竹煙火部分,由於一般爆竹煙火係經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制定上市,基於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對人民課以不利益及過度干涉民眾貿易自由度致影響人民營業權益,惟販賣爆竹煙火應遵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基於維護公共安全,本局針對民眾使用需求量大之特殊節日,均有規劃訪查暨宣導專案勤務,另於每月亦排定聯檢勤務抽查場所有無超量儲存爆竹煙火之情形,然亦無法針對特定人士有效阻止其購買行為。
綜觀上述原因,行為人以持有合格之爆竹煙火作為恐嚇之工具,殺傷力不大,可於市面上輕易購買,又可達到恐嚇之意圖,其行為僅違反行政罰,不及觸犯刑法,故成為幫派份子最愛用的工具。
三、處置流程及各局處法規規定:
由於爆竹煙火施放為瞬間,其時間短,本局派員至現場已無發現爆竹煙火施放之情形,增加採證之困難度,故民眾報案、路邊監視系統、警察局查調及循線逮人即成為重要證據。目前本局及警察局流程做法臚列如下:
成立即時橫向聯繫窗口:邀集爆竹煙火業相關局處,如民政局、警察局、環保局、區公所及監理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建立即時連繫群組。
追查車籍資料作行政調查:為提升行政調查之效率,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調查車主資料。
調閱路邊監視畫面及警方循線逮人:藉由警察局協助,並循線逮人至警察局製作調查筆錄。
警察局協助證據保全:藉由橫向聯繫,警方於調查筆錄會詢問違規事實發生地、時間、爆竹煙火種類、流向及照片或影片,並函發本局依權責卓處。
本局開立舉發單及裁處:本局收到警察局來函,則依調查筆錄內容、照片及影片以違反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規定祭出行政罰鍰。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本局逾期未繳納者皆依期程移送強制執行,以新店煙火哥為例,日前罰鍰已於110年10月20日會同法務部及警察局至該住處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扣押該車輛,邱男隨後繳清全數罰鍰。
警察局以社維法或公共危險罪移送。
爆竹煙火施放涉及各局處法規規定:
環保局
噪音管制法第8條: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公告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但政府辦理大型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一) 施放爆竹煙火。但在除夕及春節至元宵節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罰鍰: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警察局
噪音管制法第6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3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罰鍰:處新臺幣6000元或3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
(第173至175條屬公共意外責任險罪;第186條單純危險罪;第186-1條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
第173條:(放火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縱火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第174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縱火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6條: 單純危險罪無正當理由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第186-1條: 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無正當理由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消防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及施放方式自治法規之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訂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第5條:
不得施放未附加認可標示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之爆竹煙火。
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不得於每日下午10時至次日上午6時施放。
罰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各局處取締法規及行使差異:
如圖
五、策略作為及結語:
策略作為:
加重罰鍰積極移送:針對所蒐集監視畫面等資料,其行為適法開立舉發,另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加重罰鍰,逾期未繳納者,將積極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押其車輛。
被動轉主動:先前皆由警察局循線逮人後,將調查筆錄及監視畫面函轉本局卓處。為提高時效性及證據保全,將請轄區派出所即時通知分隊到派出所製作談話記錄並當場對違規人舉發。
加強巡邏:本局將不定時針對特定地區於夜間加強派員巡邏。
加強轄區金香鋪等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檢查暨宣導:委請業者向購買者宣導爆竹煙火施放相關規定。
結語:
取締爆竹煙火施放援引法條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授權各地方機關制定自治法規,因該法屬於行為法,舉發時除必須行為人正在施放、坦承或監視錄影畫面始得舉發。就爆竹煙火作為恐嚇工具之行為人為例,常點完爆竹煙火丟擲就離開,本局人員至現場多半已未發現施放爆竹煙火之人員。
為提高取締效能,本局已於日前召開爆竹煙火相關局處橫向聯繫模式研商會議,並製作聯絡清冊,為現行警消合作模式。未來為即時及適法舉發,當警察局查調監視畫面,以車輛或機車車牌號碼循線逮人至轄區派出所,本局將即時派員至轄區派出所製作談話紀錄(可參閱本科製作談話紀錄範例)或與警方共同製作調查筆錄後適法舉發。
由於往年著重爆竹煙火超量儲存取締,由於違規型態轉型,將鼓勵外勤同仁針對是類違規情事主動至轄區派出所與警察局完成行政調查並舉發,列入外勤取締績效加分項目。
另現行爆竹煙火取締為一般分隊同仁,為提高本局執勤人員製作談話紀錄之技巧,本科每年亦持續辦理至各大隊講習訓練並製作範例探討,亦要求列入大隊常訓上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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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