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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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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讓救災車輛通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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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出動係處理緊急任務,民眾於路上聽聞消防車鳴警報器,請優先禮讓消防車輛通行,以利消防人員快速抵達災害現場進行搶救,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如何禮讓消防車原則及規定如下:
 
一、搶救生命分秒必爭,民眾行車時,該如何禮讓消防車:
(一)車輛行駛中如聞消防車鳴放警笛,請將車輛往左右邊停靠,盡可能讓出左邊車道,禮讓消防車緊急安全通行。
(二)十字路口如遇有消防車通行,請四方來車先行減速停車,待消防車輛選擇行進路線後再依交通號誌指示行走。
(三)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如遇車禍發生,請勿佔用路肩或備用道,以方便消防車輛出入。
(四)通過災害搶救現場時請減速慢行,並請勿停留觀望,影響交通及妨礙救災工作進行。
(五)消防車輛高速行使時請勿貪圖便利尾隨其後,以免發生危險。
二、如停等紅燈遇消防車執行緊急勤務時,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一)車子「打亮故障燈」,「緩慢」通過停止線,同時並「往右靠」讓車輛斜停,讓消防車有足夠空間通過,「千萬不要」直接穿越橫向馬路。
(二)車子斜停,若消防車通過時遭到闖紅燈照相,可以證明是為了禮讓消防車而不是闖紅燈。
(三)記下消防車車牌或代號,例如:板橋11、新莊61等,可以至裁決所申訴。
三、禮讓消防車規定相關法條規定:
(一)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在同向2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2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
(二)罰則:如果聽到消防車警號而不立即避讓,有相關處罰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6款規定:「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慢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瀏覽人次:18474 人 更新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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