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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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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英雄陣線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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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英雄陣線聯盟90期
  • 發佈日期:2020-12-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類  別:北海E月報消防英雄陣線聯盟
  • 詳細內容:
  • 109年10月份週報(1022)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表揚(1案2人)

    文/督察室 科員 陳寬裕
    109年10月份週報(1022)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表揚(1案2人)               
    一、 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隊員 蔡登宇(執行三重區火警搶救線上指導民眾避難逃生,成功救援民眾)
       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隊員 王澤嵐(執行三重區火警搶救線上指導民眾避難逃生,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 2人)
      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隊員蔡登宇及王澤嵐於109年10月10日線上指導三重區五華街147號12樓之2住宅火警案,報案人進線119不斷哭泣表示看到陽台都是黑煙並聞到燒焦味,隊員王澤嵐及蔡登宇迅速詢問現場狀況,發現報案人家中目前僅她一人和一隻狗,起火點疑似在前陽台,因濃煙而無法逃生,立即指導報案民眾做避難動作,遠離火源到最遠的房間將門緊閉,並開啟房間內的對外窗,並使用布將門縫塞上,等待消防人員前往救援,後續與報案人通話了解目前避難情形,並給予心理支持至消防人員到場將報案人成功救出。本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隊員蔡登宇及王澤嵐執行三重區火警搶救線上指導民眾避難逃生表現卓越,順利救援受困者生命,提升本局救災能力之正面良好形象。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109年10月份週報(1029)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表揚(5案7人)               
    特搜大隊慈福分隊 小隊長 陳暉翰(執行蘆洲區跳樓救助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1人)
      本局特搜大隊慈福分隊小隊長陳暉翰於109年10月13日執行本市蘆洲區民族路422巷94號2樓跳樓救助案,抵達現場1名女性已爬出陽台鐵窗情緒激動作勢跳樓,勸說過程中小隊長陳暉翰趁其不注意時順利將患者拉進屋內,順利完成救援任務。本案特搜大隊慈福分隊小隊長陳暉翰執行蘆洲區跳樓救助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二、 特搜大隊慈福分隊 隊員 莊義弘(執行蘆洲區跳樓救助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1人)
      本局特搜大隊慈福分隊隊員程大猷及莊義弘於109年10月15日執行蘆洲區長安街267巷32號5樓跳樓救助案,抵達現場1名女性已爬出住處頂樓並坐在遮雨棚邊,情緒激動作勢跳樓,隊員陳大猷及莊義弘趁民眾不注意時翻出女兒牆抓住民眾,並將其帶回頂樓安全區域,順利完成任務。本案特搜大隊慈福分隊隊員程大猷及莊義弘執行蘆洲區跳樓救助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三、 第三大隊蘆洲分隊 隊員 張軒豪(執行蘆洲區跳樓救助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第三大隊蘆洲分隊 隊員 張凱茗(執行蘆洲區跳樓救助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2人)
      本局第三大隊蘆洲分隊隊員張軒豪及張凱茗於109年10月20日執行蘆洲區中山二路142號4樓跳樓救助案,抵達現場後,發現1名男子坐在該址4樓女兒牆外,其女友表示兩人酒後發生爭吵,男子疑似想不開欲跳樓自殺,蘆洲分隊帶隊官於立即指派同仁雲梯車升梯待命,隊員張軒豪與張凱茗即前往4樓執行救助任務,正當蘆洲91救護人員從旁心戰喊話吸引注意,隊員張軒豪及張凱茗即由後悄悄貼近,2人協力一把就將陳男熊抱進女兒牆內,順利完成救援任務。本案第三大隊蘆洲分隊隊員張軒豪及張凱茗執行蘆洲區跳樓救助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四、 特搜大隊秀峰分隊 隊員 廖宣詠(執行瑞芳區龍牙岩山難救助勤務,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1人)
      本局第六大隊九份分隊小隊長蔡易霖及特搜大隊秀峰分隊隊員廖宣詠於109年10月20日執行本市瑞芳區龍牙岩山難救助勤務成功救援民眾案,本局指揮中心於當(20)日17時26分通報第六大隊九份分隊及特搜大隊秀峰分隊前往瑞芳區龍牙岩搜救受困民眾,於隔(21)日約2時30分接觸到受困民眾,過程中第六大隊九份分隊小隊長蔡易霖及特搜大隊秀峰分隊隊員廖宣詠最為辛勞,並於21日約7時順利將民眾帶出,成功完成救援任務。本案第六大隊九份分隊小隊長蔡易霖及特搜大隊秀峰分隊隊員廖宣詠執行瑞芳區龍牙岩山難救助勤務成功救援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五、 第三大隊滬尾分隊 分隊長 吳泊諭(執行淡水區關渡橋跳水救溺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第三大隊滬尾分隊 隊  員 鐘英展(執行淡水區關渡橋跳水救溺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 2人)
      本局第三大隊滬尾分隊分隊長吳泊諭及隊員鐘英展於109年10月21日執行本市淡水區關渡橋上民眾跳水救溺案,抵達現場分隊長吳泊諭及隊員鐘英展駕駛船艇於河面上來回搜尋,於16時26分在關渡橋下河面近八里端往下游處約150米處發現溺者,隊員鐘英展立即攜帶魚雷浮標下水將溺者帶至船邊並搬運上船,隨即對溺者實施CPR,靠岸後交由竹圍91車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急救。本案第三大隊滬尾分隊分隊長吳泊諭及隊員鐘英展執行淡水區跳水救溺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109年11月份週報(1112)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表揚(2案2人)
    第一大隊海山分隊 隊員 梁兆捷(休假期間目擊車禍事故主動積極協助,發揮消防助人精神)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 1人)
      本局第一大隊海山分隊隊員梁兆捷於109年10月26日休假期間於本市板橋區英士路目擊車禍事故主動積極協助案,梁員休假返家途中於板橋區英士路目擊民眾車禍倒地,立即上前對該名患者進行救護評估及照護,直至救護車到達及交接患者受傷狀況。本案第一大隊海山分隊隊員梁兆捷休假期間目擊車禍事故主動積極協助,發揮消防助人精神,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10款之規定。
     二、 第五大隊土城分隊 隊員 毛博申(執行土城區醫院火警搶救發現病患OHCA協助院端處置,成功挽救人命)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 1人)
      本局第五大隊土城分隊隊員毛博申及劉柏良於109年11月3日執行本市土城區元復醫院火警搶救時,發現病患OHCA,協助院端處置案,當日土城區元復醫院傳出火警,第五大隊土城分隊抵達時外觀無明顯火煙,僅醫院梯間有些許白煙,小隊長金煥宗帶領2名隊員佈線至三樓搶救,現場有28名病患,其中院端發現1名病患OHCA,隊員毛博申及劉柏良立即協助CPR及相關救護處置,約1分鐘後患者ROSC。本案第五大隊土城分隊隊員毛博申及劉柏良執行土城區醫院火警搶救,發現病患OHCA協助院端處置,成功挽救人命,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109年11月份週報(1126)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表揚(2案5人)
    一、 第三大隊重陽分隊 隊  員 王浩維(執行三重區火災搶救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出民眾)
    第三大隊重陽分隊 隊  員 黃傳懿(執行三重區火災搶救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出民眾)
    特搜大隊慈福分隊 分隊長 沈衍邑(執行三重區火災搶救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出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 3人)
      本局第三大隊重陽分隊隊員王浩維及黃傳懿、三重分隊隊員蔡杰廷、特搜大隊慈福分隊分隊長沈衍邑及隊員程大猷於109年10月29日執行本市三重區大仁街59號火警搶救案,抵達現場發現1樓已全面燃燒且2樓冒出大量灰黑煙,重陽分隊帶隊官立即指示分隊同仁佈線搶救及人命搜索,此時三重分隊及慈福分隊人車抵達立即協助分區搶救,特搜大隊慈福分隊分隊長沈衍邑及隊員程大猷、重陽分隊隊員王浩維及三重分隊隊員蔡杰廷入室後分別於2樓及3樓救出3名患者,另重陽分隊隊員黃傳懿擔任現場救護6號安排火場救出之傷患分流就醫,順利完成任務。本案第三大隊重陽分隊隊員王浩維及黃傳懿、三重分隊隊員蔡杰廷、特搜大隊慈福分隊分隊長沈衍邑及隊員程大猷執行三重區火災搶救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出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二、 特搜大隊慈福分隊 隊員 李偉豪(執行三重區燒炭自殺急難救援勤務,成功救援民眾)
         特搜大隊慈福分隊 隊員 鍾旭泰(執行三重區燒炭自殺急難救援勤務,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 2人)
      本局特搜大隊慈福分隊隊員李偉豪及鍾旭泰於109年11月16日執行本市三重區河邊北街62巷22號2樓燒炭自殺急難救援案,慈福人車到達現場已聞到濃厚燒焦味,與員警及電洽家屬確認住戶位置,隊員李偉豪及鍾旭泰隨即使用翹棒及槌子破門,順利進入居室患者意識不清躺臥在床上,合力將患者救出並送往醫院急救。本案特搜大隊慈福分隊隊員李偉豪及鍾旭泰執行三重區燒炭自殺急難救援勤務,成功救援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109年11月份局報(1130)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表揚(2案3人)
     
    一、 第二大隊五工分隊 隊員 吳唯齊(落實執行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演練,著有績效)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2人)
      本局第二大隊五工分隊隊員吳唯齊與葉昭竺於本(109)年9月2日落實執行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演練指導,於同年11月10日火災發生時,火警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動作鳴響,現場裝設有119火災通報裝置於接收火警訊號後自動撥打119至指揮中心,並進行全院廣播。工作人員及支援人力加入滅火及避難疏散、安全防護行列,其餘人員持續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CO2、乾粉),並同步啟用室內消防栓進行滅火作業,成功撲滅火勢,本案第二大隊五工分隊隊員吳唯齊與葉昭竺落實執行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演練,致場所人員應變處置得宜,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11款之規定。
     
    二、第三大隊淡水分隊 隊員 吳源凱(執行淡水區漁人碼頭落水救溺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第三大隊滬尾分隊 隊員 林嘉楷(執行淡水區漁人碼頭落水救溺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
    ◎優良具體事蹟:(本案2人)
      本局第三大隊淡水分隊隊員吳源凱及滬尾分隊隊員林嘉楷於109年11月24日執行本市淡水區漁人碼頭民眾落水救溺案,淡水及滬尾分隊人車到達現場,發現患者漂流至消波塊外且於海面上載浮載沉疑有輕生念頭,滬尾分隊小隊長蕭銀潭立即指派同仁進行搶救,淡水分隊隊員吳源凱及滬尾分隊隊員林嘉楷攀越消波塊後下水搶救並給予救生衣穿戴,以確保溺者安全,後續由淡水92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救治,順利達成任務。本案第三大隊淡水分隊隊員吳源凱及滬尾分隊隊員林嘉楷執行淡水區漁人碼頭落水救溺勤務奮勇盡職,成功救援民眾,符合本局「菁勇績優人員即時獎勵計畫」第参項--遴選條件及提報資格--第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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