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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並自115年1月1日即日起生效
公告日期:2025-05-05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一、禁止於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本市淡水河、二重疏洪道、新店溪、大漢溪沿線河濱公園等地區,燃放爆竹煙火。但附表所列開放範圍、時間及時段(請參閱本府消防局網站首頁/公告事項),不在此限。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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