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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7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一、民眾對消防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可申請會見本局局長,惟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安排局長與民有約:
 (一)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陳情案本局承辦科室已限期處理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先行服務者。
 (四)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
 (五)非屬本局業務權責者。
 (六)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七)本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
 (八)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九)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二、使用須知:
       民眾可點擊下方下載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局收發室,由收發室轉交研考人員,將視案件多寡依序排定會見日期。
       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6324傳真電話:02-8953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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