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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29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一、成立依據:

(一)為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於99年10月11日設「臺北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並於99年12月25日升格後更名為「新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二)99年9月29日北府消人字第0990063220號函頒訂定「臺北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三)100年2月9日北府消人字第1000004709號函頒訂定「新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並停止適用「臺北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四)105年11月28日新北府消人字第1052227341號函修正,新增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為本辦公室派兼人員。

(五)108年2月25日新北府消人字第1080303101號函修正本辦公室之任務、設置組織相關人員層級、派兼人員數,及督導與考核機制。

二、簡介:

為統合本府災害防救業務規劃、協調與整合本府各項災害防救業務,於99年10月11日成立「臺北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並於同年12月25日臺北縣升格為新北市後,更名為「新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災害防救辦公室除整合、協調、協助及督導各局處會及區公所間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業務,平時並擔任新北市災害防救會報幕僚作業,災時則擔任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參謀工作,充分發揮整合協調效能。

三、執行任務: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處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有關業務,及下列事項: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二)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擬訂及修訂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規劃本府各機關辦理減災、整備、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

(五)研擬與建議修正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六)協調及整合本府災害防救業務。

(七)推動災害 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情資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九)推動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政策研訂、研究發展、人員培訓、在職訓練及推展、培訓居民自主或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及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

(十)建立及檢討本市緊急應變體系。

(十一)規劃與督導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及管理。

(十二)規劃及督導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及復建工程。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及年度災害防救演習。

(十四)辦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辦事項。

(十五)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

(十六)指導及審查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十七)其他本府交辦事項。其他本府交辦事項。

四、組織成員:

(一)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二人,分別由秘書長及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簡任或警監以上人員兼任,執行辦公室事務。

(二)本辦公室所需人員,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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