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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30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檢修申報:
     (一)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定期檢修
           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6條及第7條
           規定: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將檢修報告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二)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
           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本局已修正檢修申報系統將自行申報部分納入,請再依操作說明書操作步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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