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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29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成立依據

鳳凰志工之推動係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88年9月21日訂定『廣結志工參與緊急救護工作-鳳凰計畫』,希望激勵社會大眾能踴躍投入志工行列,積極散播服務種子,共同為協助緊急救護工作及增進社會安詳而奉獻心力。本局於89年1月19日由內政部消防署陳副署長親頒授旗正式成立「臺北縣鳳凰志工隊」。本局於5月22日辦理「鳳凰志工工作座談會」,並彙整相關意見後,本局於99年6月1日正式將「臺北縣鳳凰志工隊」更名為「新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

此外,本局於招募成立義消救護分隊及選擇協勤地點時,係依照本縣之各鄉鎮市各年度之緊急救護量比例,謹慎選擇緊急救護量繁重之地區設置及協勤地點,已達到有效運用及管理。

成立目的

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以服務充實人生,用關懷增進溫情」的理念,擁抱鳳凰情,展現天使心,積極散播服務種子,同為協助緊急救護工作及增進社會安詳而奉獻心力。

召募對象

由具備下列資格並自願擔任者中遴聘之:

(一)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三)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人員。

教育訓練
  • 基本訓練

    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救護義消)須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基本訓練。

  • 專業訓練

    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至少接受四十小時初級救護技術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心肺復甦術、身體評估、婦產急症、急救器材使用…等。

  • 志願服務訓練

    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需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基礎訓練計6小時,課程內容包含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志願服務經驗分享、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發展趨勢等課程。

  • 特殊訓練

    本局鳳凰志工平日有協助消防分隊辦理CPR宣導勤務,需接受本局辦理之CPR指導員訓練,始得教學。課程內容包括小兒急症處置、心肺復甦術及術科測驗,合計8小時。

  • 資格證明
    1. 經四十小時訓練完成,並甄試合格者,發予結業證明及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限三年。
    2. 若您已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或以上之專業證照且於有效期限內,僅需完成。

      • 本局於每季(3月、6月、9月、12月)第1週辦理初級救護技術測驗合格者。
      • 上述提及之志願服務訓練。
      • 經查完成上述兩項條件並俟相關素行查核合格,即可成為義消救護人員並回原報名單位開始協勤。
延續教育

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3年內,繼續相關教育(複訓)達24小時以上,得續延長其合格證明3年。

服務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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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義消簡介

義消救護大隊為一支經嚴格專業訓練並唯一需取得EMT1證照,始得從事協助緊急救護任務之隊伍,在各類救護現場,為緊急傷病患施以心肺復甦術、維持呼吸道暢通、骨折固定、正常生產接生……等專業且熟練之救護技術與急救常識,挽救垂危病人性命,提供緊急傷病患完善的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目前本局計有1救護大隊、6個救護中隊、26個救護分隊參與緊急救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