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沒入爆竹煙火1批,公告期滿後依法銷毀。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本府112年8月5日於本市三峽區三樹路98巷198之1號沒入爆竹煙火施放器具,詳如附件清冊,自公告日起30日後即依法銷毀,以維護本市公共安全,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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