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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公告日期:2018-02-08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下列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2. 地下建築物。 
3.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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