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焰物品之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物品係指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而所謂「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則明定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
(一)地毯:
1.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
2.人工草皮。
3.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
二、防焰物品係採取正面列舉的方式,包括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因此非屬上列所規定之物品,如壁紙、壁布、地板等構築於建築物構造體者,或傢飾布、床單、被套等物品,則非屬消防法所規範之防焰對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