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簡稱及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A類,指製造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合板除外)者。
(二)防焰處理業:B類,指對大型布幕或洗濯後防焰物品(地毯及合板除外)施予處理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C類,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予處理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D類,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進而販售者。
(五)裁剪、縫製、安裝業:E類,指從事防焰物品或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者。
二、前項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登錄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
(一)申請書。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委由其他公司或工廠製造或處理者,應附委託同意書及該受託公 司或工廠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該產品之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說明書。
(五)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清冊。
(六)防焰性能品質管理用機器清冊。
(七)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資料說明書。
(八)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說明書。
(九)防焰標示管理說明書。
(十)防焰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進口販賣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另應檢附進口證明文件。
裁剪、縫製、安裝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