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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管理-燃氣熱水器
公告日期:2024-01-01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一、燃氣熱水器種類:

(一) 屋內式熱水器:依供(排)氣方式分類如下: 
1.開放式熱水器:
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廢氣直接排放於屋內,並以自然換氣或機械換氣方式,將廢氣經換氣口或換氣風機排至屋外者。
2.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
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並將廢氣以排氣風機等機械方式,經排氣管強制排放至屋外者。
3.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
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以供氣風機等機械方式連接供氣管自屋外取得,廢氣經排氣管以排氣風機等機械方式強制排放至屋外,與屋內之空氣隔絕者。
(二)屋外式熱水器:指熱水器之供氣及排氣直接於屋外進行者。
 
二、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一)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二)依據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5條:
承裝業原登記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營業場所遷移。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 
    三、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 
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燃氣熱水器遷移或更換補助:
(一)電話登記方式受理,受理期間自每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各地區名額視當年度所編列補助金額而定,名額有限額滿截止,請依行政區查詢所屬區域電話或電洽本局詢問(消防據點)。
(二)需先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由本局派員前往住家進行訪視,倘確為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有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疑慮者,始得申請。
(三)通過資格審查後,民眾應於l個月內盡速完成遷移或更換,並檢具上述文件送交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初審),逾期者得由本局經評估後通知取消補助資格。
(四)申請文件尚需經消防局審查(複審),審查合格補助款直接匯入所提供帳戶影本中。
(五)補助金額依發票或收據金額覈實補助,113年一般戶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低收入戶最高補助15,000元,每人及每址不得補助超過1次。

四、如何申請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居家訪視宣導:

民眾如對家中燃氣熱水器裝置安全有疑慮者,本局提供免費居家安全訪視宣導服務,歡迎有需求的市民逕向當地消防分隊或洽本局危險物品管理科(分機6713、6723)提出申請。

五、更多防災知識,請參閱  危險物品管理 -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