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液化石油氣用戶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瓦斯行)應配置合格安全技術人員,且應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零售業,任職期間應每2年定期接受複訓,並每2年針對用戶處所之供氣設備及使用環境,提供安全檢測服務,以維護用戶權益及公共安全。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
訓練機構 |
地址 |
電話 |
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01巷31號 |
02-27520731 |
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
桃園市觀音區信義路156巷48號 |
03-4731398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事務協會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樓之1 |
07-3325106 |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 樓之1 |
07-5372885 |
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2及「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除應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外,並應備置下列資料,於每年4月及10月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述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9條之1規定,零售業者應每6個月向「零售業營業所在地」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提供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參考範本)、零售商用戶及安全檢查資料(參考範本)、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液化石油氣串接場所圖例說明 及 液化石油氣串接場所安全規範解說宣導單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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