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規定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分為6大類,其名稱、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管理辦法附表1(如附件)。 另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故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製造、儲存或處理超過管制量時,該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依管理辦法規定;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不論公共危險物品是否超過管制量,皆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
如果化學物品無法依照前述管理辦法附表1內容判定其類別及分級時,廠商應將化學物品交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網址:https://www.taftw.org.tw/directory/scheme/testLab/list/)認證通過之測驗實驗室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SDS)表或相關證明文件,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常見安全資料表(SDS-Safety Data Sheet)問題集
1.問:有些資訊國外廠商說是機密,不願提供混合物資訊該怎麼辦?
答: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雇主為維護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即使經過核定,仍須提供SDS。
2. 問:小量使用化學物質之公司,需要時才叫貨因此不會與供應商簽訂契約, 供應商寧可不賣也不願提供SDS時,該怎麼辦?
答:即使小量使用危害化學物質,工作場所仍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辦理,供應商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3條規定,提供使用者SDS,下游使用商也可先自行製備。
3. 問:廠內使用之油品如齒輪油、機油、潤滑油等皆為混合物,上游廠商不是資料不完整就是無法提供,該怎麼辦?
答: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3條規定,供應商應提供下游使用者SDS。如為常用油品,建議透過採購管理程序加強採購流程管制,並以合約書明定要求,對使用事業單位提供危害化學物質時,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應提供中文化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納為驗收要件,如此方能使供應商或製造商確實提供危害物質資訊,或可透過同業公會蒐集資料,以製備資料完整之SDS。
4.問:混合物該如何分類?
答:(1)請參考CNS15030或GHS紫皮書之混合物分類原則辦理。若該混合物有整體測試資料,則依據該整體測試資料進行分類;若沒有整體測試資料,則考慮使用「銜接原則」來對該混合物進行分類;若現有資訊不足以適用上述「銜接原則」,那麼就用CNS15030中所述關於根據已知資訊估計危害的「共識原則」來對該混合物進行分類,但以健康及環境危害分類為限。
(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混合物分類專家系統」,歡迎我國廠商洽詢諮詢電話(06-2937770),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GHS介紹網站之網址( https://ghs.osha.gov.tw/CHT/intro/AnnounceData7Detail.aspx?id=344)下載使用。
5. 問:供應/代理商僅提供英文版SDS怎麼辦?
答: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2條規定,雇主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SDS應以本國勞工熟悉之中文,不宜以使用外文之MSDS代替。若供應商為國外廠商,建議可在契約中請供應商或代理商提供中文版SDS。如有其他國籍勞工,建議可於中文之外輔以其他國家語文。
6.問:因廠內有外勞,故須備置英文版的SDS,但國內供應商/製造商有些專有名詞不知如何翻譯該怎麼辦?
答:建議可參考國外資料庫或多份英文SDS參考例;或自行根據中文版的SDS製作給外勞使用之英文版SDS。
7.問:化學品之SDS一定要向供應商索取嗎?是否可直接使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上的資料?
答:因SDS為產品責任之一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之參考例僅供參考。建議優先向供應商索取,廠商也可自行製備SDS。
8.問:GHS與SDS有何不同?
答:SDS是GHS全球調和的一部份,GHS規範了全球調和的SDS內容與項目,另外還包括危害分類及標示內容;SDS則是安全資料表,提供使用者該物質之資訊及須注意之事項。
相關網站連結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介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