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定型化契約宣導摺頁A
定型化契約宣導摺頁B
消費爭議申訴及處理
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
- 為落實液化石油氣容器管理,保障民眾安全,依消防法第消防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經中央主管機 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
- 對於瓦斯行送來之容器,應注意容器護圈上是否清晰貼示檢驗卡,並注意檢驗卡左上角「下次檢驗期限」,若該檢驗期限日期已過期或無檢驗卡,即為不合格瓦斯桶,應立即拒絕使用、退換或撥打檢舉專線119。
- 為遏止違法業者,從改良印製雷射標籤到自九十二年九月份起,將檢驗卡換新裝!所核發之檢驗卡統一改用薄金屬板(鋁卡)製作並協調全國各檢驗場配合政府措施,杜絕不法情事。金屬卡字型部分為鑽石刀打刻,提升檢驗卡的識別狀況,並徹底解決偽卡於民間流通的現象,贏得社會大眾的肯定。
- 合格標示之標示事項如下:
- 下次檢驗期限
- 容器號碼
- 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 容器規格
- 檢驗場代號
- 定期檢驗日期
- 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內容如下):
放置於通風處,避免日曬。
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119。
液化石油氣容器規格
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其容量為2公斤、4公斤、10公斤、16公斤、18公斤、20公斤及50公斤,使用溫度在40℃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之容器。
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介紹
- 消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及第2項規定「容器應依前項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因此,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94年3月1日正式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接辦此認可業務,並委由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辦理相關檢驗業務。
- 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申請,係依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標準」第4條及第12條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介紹
- 查消防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經中央主管機 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因此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其所有人(分裝場、分銷商)應將容器送往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容器檢驗場,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至容器檢驗場認可之申請、發給、基本設施、檢驗作業基準、容器合格標示與不合格處理、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均規範於「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容器自105年1月1日起,瓶齡達30年者,屆滿使用年限,不再實施定期檢驗。
- 容器定期檢驗程序如下:
- 第一次外觀檢查。
- 殘留氣體回收。
- 耐壓膨脹試驗。
- 除鏽作業。
- 第二次外觀檢查。
- 內部檢查。
- 重量檢查。
- 容器經前項檢驗項目判定合格後,應施作程序如下:
- 打刻鋼印。
- 油漆塗裝。
- 抽真空。
- 容器實重(含閥)量測。
液化石油器供氣定型化契約宣導
- 說明
為避免消費糾紛、確保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益及維護液化石油氣供氣使用安全,內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請民眾享受液化石油氣帶來的好處時,務必要同步保障自身權益及安全性。
- 簽訂契約的優點:
殘餘液化石油氣可按比例退費。
消費者可拿回保證金,並退還瓦斯行容器。
不需額外支付檢驗費用。
容器可有一定之安全使用期限,並能提供定期的安全檢測服務。
如發生消費爭議時可獲得妥適解決。
- 處理程序
相關處理流程請見本府法制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