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首頁 / 公共安全
:::
危險物品管理-爆竹煙火
公告日期:2018-02-08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

爆竹煙火施放規定

爆竹煙火施放規定

兒童施放陪同

兒童施放陪同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施放時間規定

施放時間規定

宮廟宣導單

宮廟宣導單

施放宣導單

施放宣導單

外語版(英語)_

外語版(英語)_

外語版(越南)

外語版(越南)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
爆竹煙火施放規定
兒童施放陪同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施放時間規定
宮廟宣導單
施放宣導單
外語版(英語)_
外語版(越南)

認識爆竹煙火

 一、爆竹煙火分類介紹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分類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說明如下:

1.   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2.   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另一般爆竹煙火之細部分類如下:

1.   火花類:指以噴出火焰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為目的者。

2.   旋轉類:指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使主體產生旋轉並噴出火花者。

3.   行走類:指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使主體可以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 者,並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4.   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裝入火藥作為推進劑,於作用後升空,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5.   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筒管(單筒或多筒),於筒內填充火藥等,射向空中後產生各種顏色及形狀之火花者。

6.   爆炸音類:指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者,分為單響炮類、拉炮類、玩爆紙類、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7.   煙霧類: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

8.   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紙漿或木屑封固,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

9.   其他類:指無法歸類於第一款至前款之一般爆竹煙火或由第一款至前款中二類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組合者。

二、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認可標示檢查重點
1.專業檢驗機構代碼(A: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B: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專業檢驗機構標誌
3.通過個別認可之年份(前三碼為年份)
4.產品流水編號共9碼,不會重複
5.專業檢驗機構名稱(A: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B: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

四、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

五、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但經本局公告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安全防護措施及施放處所管理單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經取得

                  書面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  四  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學校、圖書館。

                  二、醫院、養護中心。

                  三、漁港、碼頭。

                  四、捷運、高(臺)鐵車站及其路權範圍。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第  五  條    不得施放未附加認可標示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之爆竹煙火。

                  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不得於每日下午十時至次日上午六時施放。

第  六  條    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第  七  條    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之資格,應符合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之限制。

第  八  條    違反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六、本市公告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之地區(依據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第4條第5款):

       禁止於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本市淡水河、二重疏洪道、新店溪、大漢溪沿線河濱公園等地區,燃放爆竹煙火。但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所列開放範圍、時間及時段,不在此限。違反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七、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

 

流域

開放範圍

開放時間

開放時段

特定節日

平時

淡水河畔

重陽橋下游側至蘆洲垃圾轉運站範圍內。

ˇ

 

6時至22時

二重疏洪道

(113年因施工工程進行,暫不開放)

出口堰堤頂步道。

ˇ

ˇ

新店溪

秀朗橋上下游側各50公尺範圍內。

ˇ

ˇ

新店溪

華中橋下游側至光復抽水站排水口範圍內。

ˇ

ˇ

大漢溪右岸

鐵路橋下游側至四汴頭抽水站排水口範圍內。

ˇ

 

大漢溪左岸

西盛環保公園範圍內(新莊垃圾轉運站至19號越堤道)。

ˇ

 

大漢溪左岸

柑園河濱公園(柑園大橋南側往上游靠近河岸側低灘處200公尺範圍內)。

ˇ

 

大漢溪左岸

鶯歌河濱公園(館前路1K+500處園區範圍內)。

ˇ

 

 

施放爆竹煙火應注意事項:

一、施放爆竹煙火時,嚴禁朝人員、設施物等施放或其他致生危險之行為。

二、施放行為人於施放爆竹煙火時,應朝空曠區域施放並不得毀損河防建造物、堤防、護

岸及水門等公共設施;若因施放不當而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相關法律責任由施放行為人自行負責。

三、於開放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地區,依現場標示範圍或現場管理人員指定之範圍為準。另有關噪音及空氣汙染問題,請遵守「噪音管制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註:「特定節日」為元旦、除夕、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其中元旦包括元旦當日及其前一日;除夕、春節、元宵節係指自除夕起至元宵節止之期間;其餘特定節日係指節慶當天。

 

 

 

 

 

 

 

 

 

 

 

 

 

 

 

 

 

 

 

 

 

 

 

 

 

 

 

 

 

 

 

八、相關資訊連結

1. 內政部認可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2. 內政部認可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雲林科技大學)

3.爆竹煙火施放申請

相關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或PDF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