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係內政部公告應施認可品目,滅火器進口及出廠應由內政部委託之檢驗機構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經認可合格,領有認可標示始得使用。
然滅火器可能因設置環境、使用年限等因素,而出現本體容器鏽蝕、構件故障或藥劑固化、變質等情形,爰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領有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作業證書的合格廠商(下稱作業廠商)施作性能檢查相關事宜,以維持正常堪用。
另為瞭解作業廠商實地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更換及充填後滅火藥劑品質及後續藥劑回收機制,內政部消防署前於10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管理機制會議,嗣以109年7月3日消署預字第1090500917號函發會議紀錄,並據以修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修正名稱: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包括第1章滅火器檢修基準),俾使管理機制能發揮功能,提升其滅火器檢修品質及落實專業檢修之精神,兩規定均已於109年8月21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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