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源依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於111年1月17日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消預字第111010437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正式生效;後於113年1月25日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消預字第1130153460號令修正,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以落實推動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機制,維護民眾活動安全。
貳、實施對象
主辦大型活動之本府所屬各機關,亦稱為執行機關(若學校為主辦者時,以本府教育局為執行機關),舉辦每場次聚集人數達5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之活動。
參、申請期限
一、500人以上、未滿1,000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15日前。
二、1,000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30日前。
肆、申請方式
執行機關依規定檢附方案說明、安全工作計畫等相關文件,向相關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於取得許可或核准備查後才可以如期辦理。另執行機關應依活動安全工作計畫,落實辦理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器材維護等工作,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並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備置於現場提供查核。
伍、下列大型活動,不適用本要點
一、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依其原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依集會遊行法應申請許可之集會、遊行等大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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