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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
公告日期:2023-03-31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壹、法源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於新北市政府公報107年12月12日冬字第11期公告,並自1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於新北市政府公報111年6月29日夏季第12期公告第一次修正,自11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另於新北市政府公報112年12月13日冬季第11期公告第二次修正,並自113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於新北市政府公報107年9月9日秋字第11期公告,並自1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於111年6月8日夏季第9期公告第一次修正,自11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貳、實施對象
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主辦者)於新北市轄內之私有或公有場地(以下簡稱場地),舉辦每場次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派對、演唱會、音樂會或類似之娛樂活動。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宗教、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六、活動有新穎性表演、助興方法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活動內容、方法有超出本市應變能力之虞,經本市指定或公告為大型群聚活動。

參、申請期限
一、1,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30日前。
二、3,000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行45日前。

肆、申請方式
主辦者依規定檢附申請表、方案說明、安全工作計畫等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並將由執行機關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實施書面審查及活動前會勘工作,並於取得許可或核准備查後才可以如期辦理。另在活動舉行前及期間,亦應配合執行機關進行會勘及稽查,據以落實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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