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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的阻卻違法(破門勤務)
日期:2023-11-10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投稿人:直潭分隊 隊員 林禹辰
7月初,一宗破門勤務,報案人表示家人在屋內反鎖自殘可能需破門。帶隊官到場經了解原委,取得報案人同意後,便進行了破門動作,惟進入後卻發現家人意識清楚坐在椅子上,臉上顯露出非常不悅的神情。上述案例,在消防人員執行勤務過程中,破門與不破門真是千難萬難,此處就來淺談消防員在刑法上的阻卻違法。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判斷犯罪,分為三個步驟:(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性(3)有責性。同時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和具備違法性的行為(1+2)稱為不法行為,一行為必須要不法且有罪責(1+2+3)才能構成犯罪。
消防員著手毀損大門是客觀事實,主觀上有認知到「我要破壞門」這件事情,也想要讓這件事情發生,並著手讓這件事情發生既遂,滿足了(1)構成要件該當性;取得同意(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與避免他人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毀損大門行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則阻卻了行為違法性,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故這次的破門行為,不會是一個不法行為,自然也就不會構成犯罪,產生的效果就是:刑法就不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