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人:永平分隊 隊員 陳炯達
今年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其中第四條及第六條的修正讓民眾的安全更有保障,修法的方向是為了讓新北市的公共安全能更加完整。
讓我們來了解修法的內容及原因:
第四條: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或經本局公告指定並送新北市議會備查之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於緊急狀況時,應具備切斷並恢復緊急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 二、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地區警報音響之功能。
第六條: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營業前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一、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二、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場所。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前項第二款場所中具有影像播放設備之包廂,其管理權人應製作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播放,且播放設備應具備於緊急 狀況時切換播放避難逃生訊息之功能。
修正的原因為台北市前年發生錢櫃KTV大火,因施工逕自關閉消防安全設備,致使火災發生時消防安全設備無法有效運作,且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不足,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因此要求KTV等八大場所火警受信總機不得強制關閉,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場所,應於營業前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且具有影像播放設備之包廂應製作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播放,且播放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切換播放避難逃生訊息之功能。
為了讓新北市市民的生活安全更有保障,新北市政府致力於各種災害預防的事前防護,提升場所的安全,來降低各種災害危險的發生,使人命傷亡降到最低,因此制定了條文來規範場所,保障新北市市民的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