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廠管理
1、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
(1)增加危險物品廠商申報及檢查頻率: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由每半年1次提高至每季1次。
(2)增加未申報危險物品罰則:加重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者,罰則調高10倍,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增加至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進行源頭管理及強化事先審查:廠商申請入區審查時,申請文件增加相關欄位以了解有無製造或使用危險物品,提醒應落實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報,並加強橫向審查勾稽會辦相關單位,列為後續重點輔導查察對象。
(4)加強跨機關横向連繫及聯合查察機制:每半年聯合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進行聯合稽查。
(5)提升建物公安申報抽查比例:建物公安申報抽查比率由20%提升至40%。
2、勞動部-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修法:增加申報及檢查頻率
(1)申報頻率由每年1次增加至每半年1次。
(2)每年勞動檢查1次增加至每年2次,並邀請專家協助勞檢員辦理檢查。
3、內政部:
(1)跨部會推動既存工廠火災安全管理精進對策推動方案強化工廠管理申報頻率:本方案實施期程自111年9月8日核定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由9個中央機關及22個地方政府共同辦理,執行「強化工廠監督管理輔導」、「提升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強化勞工安全管理」、「提升廠房製程排氣風管安全管理」等4大策進面向。
(2)輔導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試辦計畫:運用火災風險評估結果,輔導工廠改善適當的軟硬體措施及提供施行策略建議,提升工廠公共安全效能,強化消防隊抵達前之自主通報、滅火、避難等應變能力,降低人員財物損害;並橫向聯繫相關機關落實執行預防措施,督促工廠加強製程作業防火措施、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及勞工安全維護等預防工作。
(二)企業責任:強化企業工廠平時自主災害訓練及定期聯合災害緊急應變演練
1、經濟部:
(1)輔導園區區域聯防組織自主運作,共享區內事業救災資源。
(2)辦理複合型災害區域聯防應變實兵演練,及化學災害及應變通報測試。
(3)辦理防災訓練課程,提升應變程序兼顧安全與效率,落實化學事故預防及專業應變工作。
2、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依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應定期實施演練,將督促各檢查機構持續加強監督檢查。
3、內政部:
(1)推動ESG永續報告書納入減災項目,提高企業責任與應變能力。
(2)研議推動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成立工廠組織應變隊(CERT),應變隊成員應經專業訓練、購置消防衣與空氣呼吸器等器材、規劃訓練課程與輔導成立專業訓練機構,未來2年將以大型工業區、危險物品工廠等為優先推動對象。
(三)消防安全
1、搶救用資訊揭露: 為使第一線消防救災人員獲取工廠內部之高風險化學品資訊,研擬在廠區外設置簡易警示標誌(CNS15030)及廠商快報QR Code等,以提供救援救災指揮決策之參考,強化消防安全措施。
2、精進化學雲功能,強化場所管理資訊:
(1)將經濟部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與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系統之場所進行比對,篩選出差異,提供消防機關作為達管制量場所列管及優先檢查場所。
(2)其他機關上傳至化學雲之申報資料,透過CAS No.篩選出公共危險物品提供消防機關作為達管制量場所列管及優先檢查場所。
3、增加重大危險物品識別資訊:將廠商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通報之運作資訊,研議增加重大危險物品識別資訊。。
(四)職安守護:強化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為
1、持續督促場所加強自主風險評估及防災管理: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依其規模,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實施廠場風險評估及防災管理,將督促各檢查機構持續加強監督檢查,及列冊實施宣導講習。
2、危險性工作場所經勞動檢查合格始得作業:對勞動檢查法規定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數量達規定數量、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及農藥製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應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否則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3、「石化及大型化學工廠製程安全管理查核」擴及具爆炸危害化學工廠:除配合經濟部工業局之總體檢計畫,辦理製程安全管理之稽查外,並聘請學者專家持續規劃進行「石化及大型化學工廠」製程安全管理查核工作,並擴大推動至國內具爆炸危害化學工廠,督促落實製程安全管理。
(五)化學雲優化:盤點統一申報規定,精進化學雲資料庫品質並提升勾稽功能
1、因各主管機關各有法令規定,就危險物品管制方式上各有差異,而分別建置申報系統或資訊平台,造成各系統拋轉至化學雲之資料未有一致性,勾稽比對未能有效執行,將由經濟部統籌協調相關部會,就CAS No.、分類、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全場配置圖等資料,盤點整合統一申報規定,以精進化學雲資料品質。
2、網頁中秀出危險物質警示標示。
3、開發主動勾稽及比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