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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權管法規
日期:2024-01-09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一)勞動部: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1、對於未滿十八歲及妊娠或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
2、CNS 15030分類。
3、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4、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
5、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6、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一級。
7、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二)環境部: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1、毒性化學物質。
2、關注化學物質。
 (三)內政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消防法)
1、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2、第二類:易燃固體。
3、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4、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5、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6、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四)經濟部: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1、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2、第二類:易燃固體。
3、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4、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5、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6、第六類:氧化性液體。